梅继琼与屠云刚离婚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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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 南 省 昆 明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7)昆民二终字第22号
 上诉人(原审)梅继琼,女,1982年2月7日出生,汉族,昆明市人,农民,住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镇织布营新村。
 委托人杨会明,男,197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大理州南涧县人,无业,住昆明市官渡区大树营中营282号。一般诉讼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屠云刚,男,1979年4月6日出生,汉族,昆明市人,农民,住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镇土桥村。
 案由:
 上诉人梅继琼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06)官民一初字第17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官渡区人民法院(2006)官民一初字第1753号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全部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案事实是:双方于2005年6月20日登记,未举办婚礼,未共同生活。同年10月屠云刚向原审法院提出离婚诉请。从现有情形来看,梅继琼、屠云刚已无法维系正常的,双方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继琼、屠云刚自愿离婚;
 二、 云刚一次性补偿梅继琼人民币6000元(陆仟元整),领取时付清;
 三、 今后,梅继琼办理户口及福利问题,屠云刚应履行协助义务;
 四、双方离婚纠纷就此了结。
 五、一、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屠云刚承担2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 红 
代理审判员 雷建强 
代理审判员 刘昕光 
二○○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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