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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注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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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已经缴齐的原则。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是标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延伸与发展,为了使外商投资企业能按投资的初衷健康发展,避免企业因盲目设立分支机构而影响项目的正常开发,国家要求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必须是注册资本全部到位,已开展正常经营活动并需要在国内销售企业自产产品的。实践中发现,有的外商投资企业,资金尚未缴足,尚未形成生产能力就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擅自经营同类产品中的其他企业的产品,变相从事商业贸易活动。为了杜绝这种行为,国家制定了有关的法规和政策性规定,抑制这种不良行为的发生。

  已开展正常的生产活动并需销售产品的原则。这一原则的目的,就是促使外商投资企业按合同、章程中规定的义务进行项目实施,按投资的设想和步骤尽快生产出产品,实现投资企业投资初衷。企业设立分支机构销售自己生产的产品,这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也是国家予以扶持的正常生产经营行为。如果企业抱着经营与本企业同类产品的其他企业的产品的目的进行经营,国家非但不鼓励,而且还视为超范围经营,应依法受到处罚。

  进行非法人营业登记的原则 如前所述,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有着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特点,该机构从事的经营活动的内容主要是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或从事一些售后服务,在登记注册上,实行营业登记,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体原因为:

  1.分支机构没有自己独立的公司名称和章程,是以其设立企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在名称上是在其设立企业的名称之后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门市部或经营部的字样;

  2.分支机构没有董事会或一套按法律规定的完整的管理机构和制度,只有业务主管人;

  3.分支机构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作为其设立企业的财产而列人其设立企业的资产负债中;

  4.分公司的业务活动的结果由其设立企业承受,其设立企业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分支机构发生的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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