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注册码侵权的特点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张瑛淇”负责编辑,主要解答【软件保护】计算机软件注册码侵权的特点 1、侵犯的直接对象是软件注册码,而非软件本身。这一点是注册码侵权与软件侵权最大的不同之处,由于注册码的相对独立性,不能被必然看作是软......本文有2192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6分钟。
【软件保护】计算机软件注册码侵权的特点
1、侵犯的直接对象是软件注册码,而非软件本身。这一点是注册码侵权与软件侵权最大的不同之处,由于注册码的相对独立性,不能被必然看作是软件的组成部分,注册码侵权也不能当然认为是软件侵权。正因为这样,使得当今对软件侵权行为的规范有法可依,而对注册码侵权行为的规范确于法无据,使得软件开发者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另外,注册码本身是一没有任何价值的符号,其中没有包含人的智力成果,只是因为其与计算机软件的密切关系,才具有了特殊意义,这一点不仅是侵犯注册码为什么会构成侵权的原因,也是其为何区别于软件侵权的原因之一。
2、通常为故意侵权。这是其与一般侵权行为的又一个不同点,一般侵权行为可以有故意或过失构成,甚至没有过错也可构成侵权,而注册码侵权一般为故意所致,如提供注册码搜索引擎,制作并传播注册机或其它破解程序等,只能是故意行为,而不可能是过失所致。对于传播注册码的行为,上面已经述及,通常也应以故意为必要,只有在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极为严重时,才可以例外地追究其法律责任。
3、有时出于商业目的,有时是为了搞恶作剧,显摆“才能”。有些网站为了提高点击率、浏览人次,增强人气,大量提供各种软件的注册码、注册机和破解补丁,免费让网民下载,以投其所好。有些网站甚至号称专业破解网站,其“业务范围”就是提供各种破解方法,甚至还开辟专门的网上论坛,让网民互相交流破解“心得”。当然也有的是为了搞恶作剧,将注册码及相关程序上传到网上进行传播,而非出于商业目的。
4、通常需要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注册码侵权的主体通常多是熟练掌握了计算机某特定领域的技术知识的人,如注册机的制作、破解补丁的制作等,一般没有经过技术培训的人是无法做到的,因此也可以说,注册码侵权很多时候是一种“知识型的侵权”。当然,有些情况下是不需要专门知识也可以构成侵权的,如恶意传播注册码及相关程序等即是。
5、通常是通过互联网进行。通过互联网进行的注册码侵权是最为常见、最为便利、成本最小的途径,直接将软件注册码和注册程序上传到网上便可以达到传播的目的,并且由于网上传播范围不受地域限制,因此这种侵权方式的危害性也相对较大。这也是互联网带给人们极大便利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的负面影响。
五、注册码侵权的法律救济
对于计算机软件开发者对其开发的软件所享有的权利,各国立法一般均认为这种权利的性质属于著作权,由著作权法进行调整保护。在我国,也是如此,相关立法主要为《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但是正如前面已经提到的,这两部法律都是对计算机软件本身给与法律保护,而并没有延伸至软件注册码,这一点从《著作权法》第9条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8条的规定可以看出,软件开发者对软件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和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从这里看不出软件开发者对其开发的软件的注册码享有什么权利,似乎给法律留下了一处空白。那么软件开发者究竟对软件注册码享有何种权利呢我们不能说软件开发者对软件注册码享有所有权或排他性的使用权,因为注册码实际上是一串特定的符号,这种符号本身应为全人类所有,而不可能由某个人排他性地享有,即使是这些符号的特定组合,也是如此,因为如果将这种特定组合的符号拿作他用,也不能谓侵犯软件开发者的权利。况且在有些情况下对于特定的用户所使用的软件需要什么样的注册码,开发者事先也不知道,如前面所述的根据机器码匹配注册码即属于这种情形,在这种情况下,软件开发者不仅不对软件注册码享有独断性的权利,即使对产生这种注册码所运用的数学或逻辑等方面的处理方法也不享有任何权利。《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6条明确规定,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应延伸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和数学概念等。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现行立法没有对软件开发者对其软件注册码享有的权利进行规定。那么,软件开发者应当对软件注册码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呢本人认为,软件开发者对其所开发的软件的注册码享有特定用途的许可使用权,开发者之所以要利用注册码保护自己的软件,主要是为了防止他人未经授权而使用或无限制地使用自己所开发的软件,但是必须说明的是,这里所谓的“使用”,必须是为特定用途的“使用”,也即用注册码来取消对软件的使用限制,如果将相同的符号序列用到其他地方,则软件开发者就无权过问了。 对于制作、传播注册码和注册机的行为,侵犯这种许可使用权是明显的,而制作、传播破解补丁的行为,则是变相地侵犯了这一权利。
那么,如果侵犯了软件开发者对其软件注册码所享有的特定用途的许可使用权,应当如何追究侵权者责任呢我国立法没有规定软件开发者对软件注册码享有什么权利,因此也谈不上对这种权利的侵害及承担责任,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出于对软件本身的保护,有一条相关的规定,即第24条,规定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就包括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这一条能不能看作是对软件注册码侵权者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据,值得商榷,理由是,首先,此条规定针对的是对计算机软件的直接侵权,而非指注册码侵权;其次,故意避开或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行为,不同于为避开或破坏上述技术措施而提供技术性手段或工具的行为,前者为软件侵权行为,而后者才是注册码侵权行为,这是两种不同的行为。由此可以看出,关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此条规定,并不能视为是对注册码侵权人课以法律责任的依据,如果要真正做到于法有据,则须由立法重新进行补充规定。
能否考虑将计算机软件注册码作为软件开发者的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呢回答是否定的,因为多数国家立法皆规定,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是要受到一定限制的,也即在某些情况下,他人即使知道商业秘密甚至于对商业秘密进行使用,包括通过各种方式将商业秘密公之于众,也不认为是对其商业秘密权的侵害,这其中就包括通过“反向工程”取得商业秘密的情形。所谓“反向工程”指通过对市售产品,或从其他合法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解剖分析,从而反推出其中商业秘密的行为。通过这种途径获取的商业秘密是合法的,并取得对该商业秘密进行各种形式的使用包括将该商业秘密进行各种形式的传播的权利。计算机软件注册码侵权很多情况下,都属于这种情况,如注册机、破解补丁的制作等,都是通过对软件本身进行解剖分析后制作出来的,如果将注册码按照商业秘密来保护,很显然,在许多情况下,受害人的利益是无法得到保障的,相反,还有鼓励侵权的嫌疑。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使用别人提供的未经授权的注册码对软件进行注册,或者使用注册机或其他破解程序对软件进行注册或取消软件的使用限制的,是否构成侵权呢这个问题可以比照法律关于使用盗版软件的规定处理。我国《著作权法》及旧版《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均不认为对盗版软件进行功能性使用会构成侵权,也即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没有延伸到最终用户,但是从新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6条的规定来看,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已经延伸至所有的最终用户。关于这一点,学者普遍认为,我国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已经达到了“超世界水平”,原因是,从有关的国际公约来看,并不认为最终用户对盗版软件的功能性使用构成侵权,这被称为“正常保护水平的第一阶段”;有少数发达国家只在特殊情况下,才认为最终用户使用盗版软件构成侵权,如为商业目的而使用等,这被称为“正常保护水平的第二阶段”;我国没有区分情况将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延伸至所有的最终用户,因而被称为“超世界水平”保护。一国能对软件著作权及其他相关权利提供何种程度的保护,与该国的国情,特别是经济发展状况密切相关,以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还没有能力将对软件的保护提升至“超世界水平”,如果将对软件的保护确定在“正常保护水平的第二阶段”,则比较合适。对于注册码侵权,也应当参照软件侵权来处理,即如果用户通过不正当途径使得其软件被取消使用限制,并进行功能性使用的,除非其将软件用于商业目的,否则应认为不构成注册码侵权,不承担法律责任。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计算机软件注册码侵权的特点”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about_service/69630.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 全部评论(0)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