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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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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设备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集体资产、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对所需设备的采购、安装事先公布发包条件和要求,众多投标方参加竞争;招标人按照规定程序选择中标人的行为。

第三条设备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有关行政部门、招标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下列项目必须依照本办法进行招标:

国家出资、投资和融资的项目;

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政府采购项目;

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企业的投资项目及大宗采购项目;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上述项目中同类设备在30万元以上、单台在10万元以上或者批量在50万元以上的设备、材料采购,必须实行招标。能够引起竞争的设备安装工程也必须通过招标发包。

第五条设备的招标投标,按照项目审批权限和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

自治区计划、经贸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项目审批权限,分别负责自治区各部门和中央在宁直属单位、军队直属单位的各类项目设备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配合做好设备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工作。

各行署,市、县计划、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审批权限内各类项目设备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配合做好设备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工作。

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设备招投标领导小组负责全区设备招标投标工作的领导、协调和检查。自治区机电设备招标管理局是负责全区设备招标投标业务工作的管理机构。

第二章招标

第六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七条招标人具有国家核准相应设备招标资质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机构。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设备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招标人不具有国家核准相应设备招标资质的,应当优先委托自治区内具有国家核准相应设备招标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或与其联合组织招标活动。

第八条凡不具有国家核准相应设备招标资质、挂靠资质以及超越资质等级进行的招标活动,均属无效招标。

第九条招标组织程序:

招标人向设备招标管理机构办理招标报建登记手续;

不具有相应设备招标资质的招标人与具有相应设备招标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或联合招标协议;

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发出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投标资格审查;

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向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招标人组织设计单位向投标人进行技术交底、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有关招标文件的疑问;

组成评标组织,确定评标原则、办法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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