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加坡商标法中变更注册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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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变更注册所有权]
任何缔约方均应准许,注册持有人发生变更的,该持有人或新获得所有权的人可以以文函形式向商标主管机关提交变更商标注册簿登记的申请,申请中应注明相关商标的注册号及申请变更登记的内容。
任何缔约方均可以要求,因合同而发生所有权变更的,变更申请中须对此予以说明,并附送下列文件之一:
合同复印件,为确认其真实性,可以要求提供由公证机构或任何其他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显示所有权变更的合同的摘录,为确认其真实性,可以要求提供由公证机构或任何其他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未经证明的转让证书,须按本条约《实施细则》规定的书式和内容制订,并由注册持有人和新所有人共同签字;
未经证明的转让文件,须按本条约《实施细则》规定的书式和内容制订,并由注册持有人和新所有人共同签字;
任何缔约方均可以要求,因企业合并而发生所有权变更的,变更申请中须对此予以说明,并附送一份由主管部门签发的证明该项合并的文件的复印件,例如商业登记簿摘录的复印件,还可以要求提供由文件签发部门、公证机构或任何其他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该复印件真实性的证明。
任何缔约方均可以要求,因合同或企业合并而发生所有权变更的,如果共同注册持有人中有一人或多人发生变更但非全部都发生变更的,所有权未发生变更的任何共同注册持有人,均须以签字文件的形式就该所有权变更明确表示同意。
任何缔约方均可以要求,对于并非因合同或企业合并引起,而是因实施法律或法院判决等其他原因引起的所有权变更,变更申请中须对此予以说明,并附送一份证明该项变更的文件的复印件,还可以要求提供由文件签发部门、公证机构或任何其他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该文件真实性的证明。
任何缔约方均可以要求,变更申请中须注明:
注册持有人的名称和地址;
新所有人的名称和地址;
新所有人为一国国民的,该国名称;新所有人在一国拥有住所的,该住所所在国名称;新所有人在一国拥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的,该营业所所在国名称;
新所有人为法人的,该法人的法律性质,该法人据其法律得以成为法人的国家的名称,以及在可适用的情况下,该国的行政区划名称;
注册持有人有代理人的,该代理人的名称和地址;
注册持有人有送达地址的,该送达地址;
新所有人有代理人的,该代理人的名称和地址;
本条约第四条第二款第项要求新所有人有送达地址的,该送达地址;
任何缔约方均可以要求,提交变更申请须向商标主管机关缴纳费用。
变更涉及多件注册的,如果每件注册的注册持有人和新所有人均相同,并且申请中注明所有相关商标的注册号,则只须提交一件申请。
所有权变更不涉及注册的所有商品或服务,且可适用的法律允许对此种变更予以登记的,商标主管机关应就所有权变更所涉及的商品或服务单独设立一件注册。
二、[申请的所有权变更] 变更涉及一件或多件申请的,或同时涉及一件或多件申请和一件或多件注册的,本条第一款在细节上作必要修改后,应予适用。但是,如果相关申请号尚未公布或尚不为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知晓,变更申请则应按本条约《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注明该相关申请。
三、[禁止其他要求] 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及本条约第八条规定的要求外,任何缔约方不得就本条所指的申请另行规定其他要求,尤其不得要求:
除本条第一款第项规定的情况外,提交任何商业登记簿的证书或该登记簿的摘录;
说明新所有人正在从事的工商业活动并提供相关证据;
说明新所有人正在从事的与所有权变更所涉及的商品或服务有关的活动并提供相关证据;
说明原注册持有人已将其企业或有关商誉全部或部分转让给新所有人并提供相关证据。
四、[证据] 任何缔约方均可以要求,商标主管机关对变更申请中或本条所指的任何文件中的任何说明的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的,须向商标主管机关提供相关证据,或在适用本条第一款第项或第项时,须按该项规定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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