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澳门商标注册制度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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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商标注册需经申请和审查两个阶段。内地《商标法》第11条规定:“同一申请人在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申请。”但对于在不同类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是否需要提交几份不同的申请,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未做明文规定。实践中的作法是:国内商标注册的申请,同一人在一份申请中,只能在一类商品上使用一件商标;而申请国际注册,同一申请人的一份申请,则可以在不同类商品上使用同一件商标。在澳门,则一份请求只限于某一类别产品或服务,如需要在不同类别的产品或服务上使用同一商标,申请人需就不同产品或服务分别提出注册申请。还有一点,即在澳门,准许在同一注册请求内包含一系列相同商标,但该一系列商标的所有权不可分割,仅给予一商标注册号,而在内地,由于每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因此,即使只想在同一商品上注册数件商标,也必须每件商标填报一份申请书。对于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两法域都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当注册请求书提交以后,即进入审查阶段。内地的审查机关是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澳门是经济司。按内地《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经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后,对于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申请注册的商标,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对不符合规定的,可以作出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决定或者在可能的情况下限申请人在15日内补正;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如果无异议或者裁定异议不成立,始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在商标局编辑出版的《商标公告》上公告。
根据澳门商标法令的规定,其审查也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但在具体细节上与内地不同。在形式审查后,对符合规定的,即予公布在澳门《政府公报》上,然后,在公布期满90天后进行实质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驳回申请或限请求人在30天内补正;对于公布的注册请求,只有认为倘给予注册将对本人造成损害之人即利害关系人,才有权向经济司提出异议,而非内地的“任何人”。如无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则发给注册证。
内地和澳门在商标注册上均设有异议程序,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对异议不服的,当事人提出申诉的机关不同,以及作出裁决的机关的权限、裁决的性质等不同。在澳门,对于注册请求公布后的商标有异议的,对拒绝商标注册不服的,异议人或其继受人或者被拒绝注册申请人或其继受人,在经济司作出给予注册或不给予注册批示后,得向普通管辖法院按民事简易程序提起诉讼,对法院的判决不服的,可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诉。而在内地,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均得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并由该委员会作出终局性的行政裁决。不过,按TRIPS协议的要求,任何行政裁决,当事人必须有提起司法复审的机会,因此,内地商标法中的行政终局裁决,不符合该协议的要求,而澳门商标法令的规定和该协议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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