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外企的注册登记、延期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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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湖北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港澳台和外国企业在湖北省(含武汉
市)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须遵守以下细则。
一、常驻代表机构包括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事务所等代表机构,但统一以“代表处”命名。
二、受理港澳台和外国企业在湖北省(含武汉市)申办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承办单位是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授权
或批准的具有外企服务资质的服务机构,审批机关是湖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并向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
部备案。港澳台和外国企业申办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须通过承办单位向审批机关担交规定的全套材料。
三、港澳台和外国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获得批准后,领取《批准证书》,并在从批准之日起的30天内
持《批准证书》向湖北省(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逾期没有办理合记注册手续,《批准证书
》自行失效,由审批机关收回。
四、常驻代表机构批准设立后,如要求变更机构名称、首调节代表和代表、业务范围、办公地点、驻在期限时
,应通过外企服务机构向原审批机关担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持批准证件向湖北省(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常驻代表机构申请延期,应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和规定的文件材料,经外企服务机构呈报
原审批机关审批。
六、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届满或者提前终止业务活动,应在终止活动的30天前,由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
署撤销报告,书面通知“湖北省对外友好服务中心-外企服务部”,呈原审批机关。在常驻机构的债务、税务
和其它有关事宜清理完毕后,向湖北省(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登记,缴交《登记证》。 原港澳台和
外国企业对其常驻代表机构未了事宜,应当继续承担责任。
七、常驻代表机构不能在国内搞经营和宗教等到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服从有关部门的管
理和检查。
八、常驻代表机构每年应通过“湖北省对外友好服务中心-外企服务部”向审批机关提交工作总结,并上报国
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
九、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有关部门规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公民为雇员(包括中国公民任职为首席代表
或代表)中国公民向常驻代表机构求职应聘,都应到“湖北省对外友好服务中心-外企服务部”办理招、应聘 根据国务院、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湖北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港澳台和外国企业在湖北省(含武汉 市)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须遵守以下细则。 一、常驻代表机构包括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事务所等代表机构,但统一以代表处命名。 二、受理港澳台和外国企业在湖
手续,并持与“湖北省对外友好服务中心-外企服务部”签订的合同到湖北省(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
雇员证。 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商不得私招私聘。
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程序
港澳台和外国企业申办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程序
外国企业向承办单位――外企服务机构提交全套材料(事先应确定办公地址,原则为涉外饭店,宾馆)。
1.外企服务机构转材料报湖北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2.外国企业与外企服务机构联合招聘中国员工并签订中国员工聘用合同。
3.在湖北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签批《批准证书》后,由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和外企服
务机构到湖北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领取《批准证书》。
4.外国企业凭《批准证书》到外企服务机构填报有关表格和办理中国员工聘用的有关手续,外企服务机构在中
国聘远有关材料上加盖公章并开具介绍信。
5.首席代表到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证》和《首席代表证》、《雇员证》等有关证件。
6.首席代表凭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证明到省、市公安局办理登记(首席代表如为外方人员,必要时,持“
Z”签证者可办理居留证)。
7.凭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证明到省、市公安局治安处办理刻制公章审批手续、并到指定刻字社刻制公章。
8.凭有关证明和公章到指定银行开设帐户。
9.凭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证明等材料到湖北省(或武汉市)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
10.凭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证明材料到海关办理《海关登记》。
至此各项手续办理完毕,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由外企服务机构定期向省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进行协调,其各
常驻机构业务合法开展的监督主要由审批机关(湖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和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
上述程序亦适用于港澳台企业。
外国企业在湖北省(含武汉市)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所需提交的材料
外国企业在湖北省(含武汉市)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通过承办单位――外企服务机构向审批机关湖北
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报送全套材料如下:
(一)申请书
由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原件,抬头分别呈致湖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和湖北省工商行政定理局。
包括常驻代表机构的以下情况: 根据国务院、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湖北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港澳台和外国企业在湖北省(含武汉 市)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须遵守以下细则。 一、常驻代表机构包括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事务所等代表机构,但统一以代表处命名。 二、受理港澳台和外国企业在湖
1.常驻代表机构名称,应以(国别+企业名称+城市名+代表处)的方式确定;
2.办公地址和通讯;
3.派驻人员(首席代表、代表);
4.设立的目的和业务范围;
5.驻在期限。
(二)该企业所在国的有关当局出具的开业合法证书和有效的商业登记证(付本)
(三)资本信用证明书(原件)
由同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银行出具,需注明资金位数。
(四)外国企业简介并附公司章程
内容包括外国企业的以下情况:
1.企业名称和成立时间;
2.企业地址和通讯;
3.董事长和总经理姓名;
4.注册资本数和实有资本数;
5.企业经营范围;
6.在国外的分支机构;
7.与湖北省的经贸往来情况。
(五)委任首席代表和代表的受权书(原件)
由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如董事长任首席代表或代表,授权书必须由该企业董事会两名以上董事签署。
不设董事会企业可由执行董事签署。
(六)首席代表和代表的简历和照片(小二寸每人5张)
(七)首席代表和代表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包括护照、回乡证、身份证等。
(八)办公地(限饭店、招待所)的租房协议
(九)推荐函(原件)
由湖北地区的外贸进出口公司出具。
(十)委托书
内容为委托湖北省外企服务机构承办申报手续及雇员聘用手续。
以上材料一式伍份(原件一套、复印件肆套)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企业申请在大陆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
办法料参照本规定实施。
常驻代表机构延期
外国(港澳台)常驻代表机构延期所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抬头为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北省对外经济合作厅(原件、总公司出具)
2、外国公司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3、外国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外国公司的开户银行资信证明(原件)
5、上届代表处的工作总结(原件)
6、租房合同(复印件)
7、上届代表处的《批准证书复印件》
8、上届代表处的《登记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四套,其中一套为原件,三套为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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