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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财产归属及重大事项集体决定】
第二百六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财产归属及重大事项集体决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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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二条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所有权行使】
第二百六十二条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所有权行使】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一)属于村农民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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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三百零二条 【共有物管理费用的分担】
第三百零二条 【共有物管理费用的分担】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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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 【共有物的处分、重大修缮和性质、用途变更】
第三百零一条 【共有物的处分、重大修缮和性质、用途变更】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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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四条 【相邻不动产之间不可量物侵害】
第二百九十四条 【相邻不动产之间不可量物侵害】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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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二条 【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流转】
第三百四十二条 【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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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一条 【土地经营权的设立及登记】
第三百四十一条 【土地经营权的设立及登记】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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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六条 【承包地的调整】
第三百三十六条 【承包地的调整】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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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和登记】
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和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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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二条 【地役权对需役地及其上权利的不可分性】
第三百八十二条 【地役权对需役地及其上权利的不可分性】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