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 【费用、利息和主债务的抵充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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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年03月17日18时04分01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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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六十一条 【费用、利息和主债务的抵充顺序】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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