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九条 【因债权人原因致债务履行困难时的处理】
第五百二十九条 【因债权人原因致债务履行困难时的处理】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
-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 【行使不安抗辩权】
第五百二十八条 【行使不安抗辩权】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
-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不安抗辩权】
第五百二十七条 【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
-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先履行抗辩权】
第五百二十六条 【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
-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同时履行抗辩权】
第五百二十五条 【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
-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 【第三人清偿规则】
第五百二十四条 【第三人清偿规则】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
-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第五百二十二条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
-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一条 【连带债权的内部关系及法律适用】
第五百二十一条 【连带债权的内部关系及法律适用】连带债权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受领债权的连带债权人,应当按比例向其他...
-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不合理价格交易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
第五百三十九条 【不合理价格交易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
-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无偿处分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
第五百三十八条 【无偿处分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